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1306号
陈职达:
上诉人胡丹因与上诉人广州市好顺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广骏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职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690元,由上诉人胡丹负担1524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好顺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由上诉人广东广骏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