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频道
本院立案执行孙宁、吴峥、王有为、曲立杰、曲立杰、廖晓与辽宁远成物流有限公司、黄远成民间借贷纠纷六案
   时间: 2022-04-13 16:2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616、1639-1643号

  辽宁远成物流有限公司、黄远成:

  本院立案执行孙宁、吴峥、王有为、曲立杰、曲立杰、廖晓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六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616、1639-16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宁、吴峥、王有为、曲立杰、曲立杰、廖晓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六案,(2021)穗仲案字第7168、11243、11244、11245、11246、1124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孙宁、吴峥、王有为、曲立杰、曲立杰、廖晓支付款项14140.43元、40926元、13754.67元、41135元、27451.33元、189822.83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112.00元、514元、106元、517元、312元、2747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6844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7168、11243、11244、11245、11246、1124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010070260010000000000000011100001128556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