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555号
梁中:
本院立案执行吴锦玲与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555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吴锦玲与被执行人梁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吴锦玲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委托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3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期限两年,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5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