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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汶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一案
   时间: 2022-04-14 17:3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767号

广州汶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汶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7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2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二审受理费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缴纳7550.00元;

    ● 缴纳执行费50.00元。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7164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2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王瑞)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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