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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永青与被上诉人冯明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4-15 16:4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7773号

冯明经:

    上诉人刘永青与被上诉人冯明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777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二、冯明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永青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18年2月28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刘永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906元,由刘永青负担4088元,冯明经负担138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6元,由刘永青负担4088元,冯明经负担1381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李庆招)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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