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031号
林嘉慧:
本院立案执行张美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031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张美宇与林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湛仲字第6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林嘉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张美宇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8563.89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39041.89缴至本院代管款帐户。将案款38563.89元发放给申请人,余款478元作为执行费并上缴国库。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