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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俊、林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4-18 18:2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997号

林俊、林益明:

    本院受理的(2021)粤01民初997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俊、林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997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64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8月20日,利息为1331328.13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64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1%计算罚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1331328.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1%计算复利;二、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43号新世纪酒店及员工宿舍楼的抵押物(抵押物清单: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43号二至九层,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4047号;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43号,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4049号。)享有抵押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对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顺位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林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林益明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益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追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9482.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俊、林益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被告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林益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林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林益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林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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