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6690号
广州铭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烨:
本院立案执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6690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铭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2118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35416.69元、利息、罚息、费用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委托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4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66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