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1721号
广州市华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福祥,原审被告广州市华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