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3684号
肖宗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幸运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36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幸运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幸运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