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初578号
森高有限公司(SAMGO LIMITED)、梁咏(LEUNG WING):
本院受理原告吴穗琼与被告森高有限公司(SAMGO LIMITED)、梁咏(LEUNG WING)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8月2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和2022年8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