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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4-20 08:3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437号

李永富: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4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北海仲字第3-21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4838.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且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和广东省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时本院依法委托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浙xxx骊威牌车辆一部(档案查封,于2022年2月22日查封,属于首封,查封期限为2年),除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及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809.28元(包括执行费50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3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永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依法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及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809.28元(包括执行费50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款项中执行款项1759.28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亦已上缴国库。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2)粤01执4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李俊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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