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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聿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4-20 08:3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723号

梁朝强:

  关于执行深圳中聿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723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景德镇国际仲裁院作出的景仲裁字【2021】第34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朝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梁朝强(身份证号码:440106196308210956)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122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决定书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中聿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朝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梁朝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朝强(身份证号码:44010619630821095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李俊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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