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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兴丰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平与梁海、梁万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4-22 16:0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6631号

梁海、梁万琦:

  本院立案执行从化市兴丰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平与你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6631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从化市兴丰贸易有限公司、曾伟平与被执行人梁海、梁万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30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529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4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66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俞欢)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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