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6757号
蔡志雄: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蔡志伟因与被上诉人陈特乒及原审被告蔡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675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志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上诉人蔡志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