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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广州市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牟江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4-24 17:3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6460号

  广州市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牟江洪: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6460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魏永平、牟江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907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共3903872.04元及罚息、复利、费用等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进行调查。

  经过执行,本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魏永平名下抵押房产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保利东江首府环府北路6号3803房,于2021年12月14日以3,160,143元成交。

  经审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截至2021年12月15日债权总额为4,336,985.25元。参照2021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拍卖房产当地6年租金为86400元。

  拍卖款支付辅拍费31,601元,上缴执行费42,973元,扣除租金86400元,余款2,999,169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4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经过本次执行,已完成可供执行财产的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64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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