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2730号
刘泽桂:
上诉人张壁年因与被上诉人刘泽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0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及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0710号民事判决主文;二、刘泽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壁年清偿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案涉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三、驳回张壁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23.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6元,均由被上诉人刘泽桂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