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3160号
广东省中航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航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3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广东省中航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市众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822.78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付日止,以116822.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16822.78元的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深圳市众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73元,由广东省中航建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深圳市众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6794元,可退回3721元;其余受理费,深圳市众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由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深圳市众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另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市众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2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73元,由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