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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卢锐绵支行与张志文、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4-24 17:3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725号

  张志文、潘婷:

  本院立案执行卢锐绵支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725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卢锐绵与被执行人张志文、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690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588万元及利息、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财产调查,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婷名下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1905房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东63号美山2栋房产,两房产均已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执保195号案查封。另,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志文名下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18号瑞云阁2栋1101房,该房产现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执13936号案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4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经本次执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7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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