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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夏玲、魏金、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时间: 2022-04-24 17:3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942号

  梁夏玲、魏金: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夏玲、魏金、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942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夏玲、魏金、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392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夏玲、魏金、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执行到被执行人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项192487.21元(含执行费2726.00元),并已依法将执行款189761.2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将执行费2726.00元上缴国库。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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