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30748号
刘付军:
上诉人彭荣华因与被上诉人张雄、原审被告广州嘉世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嘉世公司)、刘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0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72.50元,由彭荣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