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恢398号
梁倩: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穗仲案字第7689号裁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梁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恢398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认为,鉴于案外人对本院拍卖的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案需要待执行异议裁决结果生效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恢398号案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