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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广州东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柏权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4-25 20:1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527号

王柏权:

    关于执行广州东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527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929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违约金等237347.51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到其居住地上门调查,除扣划其名下银行账户1476.4元外(其中1426.4元转付至申请执行人、50元执行费上缴国库),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柏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5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柏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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