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604号
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与你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604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3582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及相应利息等23151.29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到其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并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丘亮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16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