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651号
邓东: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邓东二审受理费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651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被执行人邓东二审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0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本院金融审判庭的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612.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62.50元(包括执行费50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并已依法将上述款项上缴国库。
因本案执行事项已全部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