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1503号
王崇雷、刘健:
上诉人吴志南与被上诉人张志芬及原审被告王崇雷、刘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2.5元,由上诉人吴志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