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终504号
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龙归分公司: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龙归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黄秀霞、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龙归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50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龙归街道办事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