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终2590号
宋关红、姜国龙:
上诉人朱晓晖因与被上诉人宋关红、姜国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2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二、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宋关红、姜国龙向朱晓晖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180536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80536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算,自2019年8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朱晓晖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宋关红、姜国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48元,由宋关红、姜国龙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