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终3318号
文天来:
上诉人广州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文天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33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