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频道
关于原告吴春香与被告广州市竞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纵领科技有限公司、贺海涛、张维玉、杨磊、孙钧、余晓杰、陈如浩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时间: 2022-05-06 15:1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591号

  广州市纵领科技有限公司、贺海涛、张维玉、杨磊、孙钧、余晓杰、陈如浩:

  关于原告吴春香与被告广州市竞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纵领科技有限公司、贺海涛、张维玉、杨磊、孙钧、余晓杰、陈如浩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春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春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010070260010000000000000011100001128625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