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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利军与被申请人信宜市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增城中新工贸总公司、张荣华、吴艳桃、张伟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06 15:1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再129号

  广州增城中新工贸总公司、张荣华、吴艳桃、张伟延:

  再审申请人张利军与被申请人信宜市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增城中新工贸总公司、张荣华、吴艳桃、张伟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再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02)增法经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

  再审案件受理费18500元,由张利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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