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再129号
广州增城中新工贸总公司、张荣华、吴艳桃、张伟延:
再审申请人张利军与被申请人信宜市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增城中新工贸总公司、张荣华、吴艳桃、张伟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再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02)增法经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
再审案件受理费18500元,由张利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