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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左晓明与广州市添宝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许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06 15:5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618号

    广州市添宝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左晓明与广州市添宝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许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229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618号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左晓朋支付款项59115.00元(暂计);2.交纳执行费787.00元(暂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司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司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司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责任编辑:魏晓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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