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30276号
杨帅:
上诉人吴广庆与被上诉人杨帅、杨兹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2424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杨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吴广庆归还尚欠借款本金6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上诉人吴广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上诉人吴广庆负担904元,被上诉人杨帅负担474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上诉人吴广庆负担904元,被上诉人杨帅负担474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