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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锐致投资有限公司、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06 18:1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578号

深圳前海锐致投资有限公司、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锐致投资有限公司、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55亿元、利息4617112.4元、复利139323.73元、罚息12556.25元以及复利、罚息(复利以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计至2021年12月31日;罚息以本金17.55亿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及罚息均按年利率12.915%计付);二、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45000股股权(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联交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为准,质押编号为20191128-0110)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债务的,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深圳前海锐致投资有限公司、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承担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诉讼费8988287元(包括案件受理费89832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深圳前海锐致投资有限公司、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六日

(责任编辑:孙倩文)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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