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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上诉人陈国瑞、肖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06 18:1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5011号

陈国瑞、肖莹: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上诉人陈国瑞、肖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5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80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80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陈国瑞向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535275.85元、利息85738.46元以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24日的罚息为1457.15元、复利为2056.86元,从2021年4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三、驳回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

  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6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陈国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19.26元,由陈国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责任编辑:孙倩文)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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