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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淑清因与上诉人邓盐灿、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惠灿饮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理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06 16:0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4130号

广州市惠灿饮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黄淑清因与上诉人邓盐灿、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惠灿饮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理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413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黄淑清与邓盐灿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10日解除;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邓盐灿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淑清支付租金38322.6元;五、邓盐灿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淑清支付占用费损失75286.44元;六、邓盐灿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淑清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38385元;七、驳回黄淑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779元,由黄淑清负担50元,由邓盐灿负担57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33元,由上诉人黄淑清负担1206元,邓盐灿负担44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五月六日

(责任编辑:孙倩文)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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