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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市胜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阙祚平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07 17:0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1101号

阙祚平: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胜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阙祚平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26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267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267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阙祚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胜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四、驳回上诉人广州市胜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3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胜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6元、被上诉人阙祚平负担147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经由上诉人广州市胜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预交,上诉人广州市胜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由被上诉人阙祚平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上诉人广州市胜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胜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元、被上诉人阙祚平负担3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责任编辑:王瑞)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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