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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被上诉人林钦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07 16:5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1235号

林钦娜: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被上诉人林钦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23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林钦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199897.9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6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为64582.6元;从2021年6月29日起,罚息以1199897.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17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复利以61159.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17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806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负担100元,林钦娜负担157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林钦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负担100元,林钦娜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七日

(责任编辑:王瑞)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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