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2)粤01执1512号
钟葱、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一审受理费一案,本院(2021)粤01民初8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本院支付一审受理费1444700.0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16847.0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6723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特此通知。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人:王法官 电话:020-83211057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