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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喜萍与被告刘景福、何韵怡、刘凤兰、尧静、陈虎、牟超、广州御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晶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本港恒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优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甜蜜转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时间: 2022-05-07 16:3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580号

陈虎、牟超、尧静、刘凤兰:

    原告张喜萍与被告刘景福、何韵怡、刘凤兰、尧静、陈虎、牟超、广州御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晶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本港恒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优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甜蜜转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刘凤兰为(2020)粤01执4204号案的被执行人;二、被告刘凤兰在未出资的39173.5元范围内,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6136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广州甜蜜转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清偿的款项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张喜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凤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2021)粤01执异272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七日

(责任编辑:王瑞)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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