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30269号
林护国、林志勋、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林志东因与被上诉人叶慧丽、一审被告林护国、林志勋、一审第三人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46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上诉人林志东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