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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锦洪、黄伟彬、杜永福、郑启财、黄植文、冯国华、吴小英、陈锦活、张春华、廖燕、任淑兰、李雪梅、陈凤枝、刘琴、陈凤喜与被上诉人广州九尾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李知生、陈国兴、陈桂英,原审第三人陈顺章、广州市南沙区李记手工包点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07 16:3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501号

陈顺章: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锦洪、黄伟彬、杜永福、郑启财、黄植文、冯国华、吴小英、陈锦活、张春华、廖燕、任淑兰、李雪梅、陈凤枝、刘琴、陈凤喜与被上诉人广州九尾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李知生、陈国兴、陈桂英,原审第三人陈顺章、广州市南沙区李记手工包点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李锦洪、黄伟彬、杜永福、郑启财、黄植文、冯国华、吴小英、陈锦活、张春华、廖燕、任淑兰、李雪梅、陈凤枝、刘琴、陈凤喜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责任编辑:王瑞)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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