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破申122号
广东省增城市福和企业总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与广东省增城市福和企业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破申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撤回对广东省增城市福和企业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五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 五 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