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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尚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福波、黄福钿、黄文深、黄文镇、第三人广州市合兴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12 17:3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初1748号

黄文镇:

    原告广州尚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福波、黄福钿、黄文深、黄文镇、第三人广州市合兴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福波、黄福钿、黄文深、黄文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尚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黄福波、黄福钿、黄文深、黄文镇设定在第三人广州市合兴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一村3849.45平方米土地的涂销抵押手续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25亿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至2014年7月16日止;以1.3亿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7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至实际涂销抵押之日止);二、被告黄福波、黄福钿、黄文深、黄文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各自持有的第三人广州市合兴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广州尚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三、原告广州尚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被告黄福波、黄福钿、黄文深、黄文镇完成上述第二项判决义务的当日向被告黄福波、黄福钿、黄文深、黄文镇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尚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黄福波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931260元,由原告广州尚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74462元,由被告黄福波、黄福钿、黄文深、黄文镇负担15679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尚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258元,由被告黄福波、黄福钿、黄文深、黄文镇负担842元;反诉受理费21650元,由被告黄福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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