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30263号
梁伟志、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黄淑权与被上诉人梁伟志、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0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65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65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65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淑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34元,由梁伟志、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34元,由广州中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