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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小军与陈海辉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12 17:3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30409号

陈海辉:

    鲍小军与陈海辉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30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陈海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鲍小军赔偿服务费损失20000元;三、驳回上诉人鲍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2元,由上诉人鲍小军负担73元,由被上诉人陈海辉负担1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4元,由上诉人鲍小军负担146元,由被上诉人陈海辉负担35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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