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再1号
广州例衣行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马超义与被申请人佛山妙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例衣行服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黄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97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97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例衣行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退税损失253704.18元给佛山妙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三、驳回佛山妙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四、驳回黄文杰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诉讼费6517元(其中本诉受理费2928元,保全费2039元,反诉受理费1550元),由佛山妙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834元,广州例衣行服装有限公司负担4239元,黄文杰负担1550元。再审案件诉讼费4239元,由广州例衣行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