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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从坤因与被上诉人余昌素、广州市天河区水务局、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12 17:3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3967号

余昌素:

    上诉人李从坤因与被上诉人余昌素、广州市天河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天河水务局)、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7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3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上诉人余昌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李从坤支付劳务款247853元及利息(利息以247853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上诉人李从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5333元,由余昌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33元,由上诉人李从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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