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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与被告广州滇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吕伟东、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林国能电力有限公司、丘北县清水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猴爬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13 18:09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410号之二

吕伟东: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与被告广州滇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吕伟东、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林国能电力有限公司、丘北县清水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猴爬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滇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64769748.07元及利息 [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为4914622.76元,从2021年7月1日起利息以64769748.07元为基数按2021年6月1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37个基点再上浮50%的标准(该标准每年6月11日调整一次,根据当年6月1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浮动)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吕伟东、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滇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伟东、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滇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当被告广州滇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就被告西林国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丘北县清水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猴爬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签订的《电量输送及过网费协议书》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在237529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要求被告丘北县清水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猴爬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应收账款范围内向其支付被告广州滇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部分的款项;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22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负担222元,被告广州滇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吕伟东、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滇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吕伟东、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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