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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与被告广州滇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吕伟东、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林国能电力有限公司、丘北县清水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猴爬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13 18:05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410号之一

吕伟东: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与被告广州滇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吕伟东、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林国能电力有限公司、丘北县清水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猴爬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1410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滇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吕伟东、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西林国能电力有限公司、丘北县清水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猴爬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9684370.8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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